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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百四十三章 赈灾二【1 / 2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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夏灾,四月底之前上报;秋灾,八月底之前上报。

过期未诉或当地官衙不受诉被查出来,当地官员徒二年,州府监察不严者官降三级。

州府要报的,不但是灾情的具体情况,还要将州府觉得可行的应对一并上报。

这里包括地方自己的应对以及需要朝廷支援的部分。

第二:检灾

检灾即勘察灾情,并确定“放税分数”。

地方遭灾后,当地官府要派出官员亲自下乡勘察灾情。

县级官员在勘察灾情后,州级官员还要派人复审。

再以后由安抚司派人再次确认灾情,如果安抚司派出的安抚使发现灾情报告有误,必须征调相邻州县的官员前来勘察灾情。

核实无误的话,就要根据当地的受灾情况,确定“放税分数”,即免除田租的分数。

放税分数在五分以下都算“小饥”,五分到七分为“中饥”,七分以上为“大饥”。

第三:抄扎

抄扎就是灾民名册,是赈济之前的最后一项工作,等到抄扎彻底完成后,朝廷才会开始赈济灾民。

抄扎记录灾民的姓名、年龄、家中人口、受灾田亩数和受灾情况。

县里的官员和乡村的社甲,村长,里正,保正之类协助核实登记。

抄扎工作要求严谨务实,如果记录不实,需要在限定时日内重新审核。

鼓励灾民对抄扎不实前去“告奸”,查有实据,赏赐告奸者银钱“十千”至“三百千”,被告者进行降职或免职。

第四:赈济

乡民村民遭灾的有主户有客户。

赈济灾民一般仅限于主户里面的下等户和客户。

上等户不再赈济。

赈灾四大条拟定后,就是具体赈灾内容。

第一:赈给

朝廷无偿向灾民发放救灾物资,以粮食为主,从年前官家设立的官仓~常平仓里出。

如有不足再取军粮补足。

“放税七分”以上也就是大饥荒时采用。

赈给时先赈济下户,然后是上户,如遇到老弱病残可优先赈济。

赈给的标准:成年人每天发放两升粮食,孩童发放一升粮食。

赈给的时间:由当地官员酌情自行规定。

第二:赈粜

朝廷向灾民供应低价粮。

一为帮助灾民度过饥荒,二为平粮价,三则是对于不纳入赈济范围内的灾民的安抚。

赈粜的粮食同样出自于常平仓。

当地常平仓的规模平时按每户一石最低收粮。可因地制宜。多粮多收。

赈粜时,每人每日限两升,且每户每日不得超过三石粮食。

第三:赈贷

朝廷将粮食和种子以借贷的方式提供给灾民,等到灾民丰收之后,再还给官府。

分为免息赈贷和有息赈贷两种,不区分灾民的人户第等,只要是灾民就可以得到免息赈贷。免息赈贷超过一定数量才会转为有息赈贷。

如遇连年灾荒,灾民可提起延期归还,

以免无力偿还,灾民举家逃债,流离失所。

第四:以工代赈

朝廷雇佣灾民兴修工役,支付酬劳以解灾民困境。

工役项目:地方农田水利道路等等。

第五:劝分

朝廷鼓励主户中的上户,或富裕人家对灾民进行救助,可无偿,可有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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